第三十八章 大汉宪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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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笛神情严肃地说道:“人民乃是一个国家真正的主人!这一点毋庸置疑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第一条便是任何人、任何团体以及任何单位,都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手段去伤害人民群众。因为人民才是这个国家的根基所在。”
他顿了顿,接着说:“第二条指出,当年龄满十六周岁时,人民就成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。而作为公民,则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他们既可以选择支持你们,将手中神圣的选票投给你们;当然,如果对你们不满意,同样有权不选你们,甚至还能够毛遂自荐,参与到选举当中来。这充分体现出民主的精神。”
“再者,第三条又着重强调了人民所享有的监督权和被监督权。也就是说,你们这些为官从政之人,工作到底做得如何?是否清正廉洁,有无贪污腐败之举?人民群众全都看在眼里,可以随时进行监督。一旦发现问题,便会毫不留情地揭露出来。”
吴笛喝了口水,继续阐述道:“还有第四条,人民同时具备举报权和被举报权。假如你们犯下恶行,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,那么人民自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。反之,如果有人恶意诬陷他人,同样也要接受应有的惩处。”
说到这里,他加重了语气:“第五条更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——那就是受教育的权利。凡是年满七岁的孩子,不论男女,不分贫富,都享有平等的上学机会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任何人,哪怕是亲生父母或者其他亲属,都绝无权力剥夺孩子们上学读书的正当权利。”
稍作停歇后,吴笛又说起了婚姻法:“至于第六条婚姻法,我们坚决实行一夫一妻制度。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婚姻的神圣性和唯一性,婚姻自由不可侵犯。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亲属,均无权横加干涉子女的婚姻自主选择权。只有建立在双方自愿且相互爱慕的基础之上,才能成就一段美满幸福的姻缘。”
吴笛道:“此外,还有第七条赡养法。为人子女,对上要尽心尽力地孝顺父母,让他们安度晚年;对下则需悉心养育子女,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。绝对不允许出现虐待老人或小孩的恶劣行径。唯有如此,社会方能和谐稳定,国家才可长治久安。
第九条:人民享有免费医疗这一无价之权,此乃神圣不可侵犯。无论是谁,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人民寻求医疗救治之路。为此,自各乡、各镇、各县、各郡乃至各州,均需全力构建起层级分明且功能齐全的各级医院体系。这些医疗机构将配备顶尖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护人员,确保每一位民众都能得到及时、有效的治疗,让健康之光普照大地。
第十条:人民拥有居住的基本权利,且每人所享有的住房面积不应少于五十平米。若有人未能达到这一标准,可由英勇无畏的军队挺身而出,为其建造温馨舒适的居所。同时需要明确的是,住房乃是私人领域,宛如坚固的城堡一般不容他人轻易侵犯。任何个人、团体或者单位,若无合法缘由,绝不可擅自闯入民宅,否则将被视为盗贼严惩不贷,甚至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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